2009年北京信诺公棚秋季大奖赛规程
2009年北京信诺公棚秋季大奖赛规程 主办单位:北京日晨乳业公司 监赛单位:北京市信鸽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信诺信鸽养殖中心 一、参赛条件: 1、凡信鸽爱好者,各大公棚和职业赛鸽舍视同本规程均可报名参赛。 2、参赛鸽必须是25-35天的健康鸽。 3、参赛鸽必须佩带2009年中鸽协统一发放的正式足环或境外国家地区正式 足环。 4、本公棚统一进行疫苗接种,凡地区有疫情的均不接受。 5、交鸽时带电子扫描环,封正式足环以示公正。为了便于广大鸽友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做好保密工作,我们将公布电子扫描密码但不公布足环号。 二、竞赛项目:时间、空距及司放地点 1、预赛:2009年10月21日 300公里(±5%) 河北省 2、决赛:2009年10月28日 500公里(±5%) 河南省 3、预赛及决赛如遇极恶劣天气,报市鸽会批准后,调整比赛时间,且及时通 知鸽友。(互联网查询) 三、参赛费用:收鸽时间、地点 1、参赛鸽以每三羽为一组,每组收费1000元,交鸽时请交清参赛费用。 2、外埠鸽凡一次送鸽满10组可报销一人车费。 3、汇款方式: 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卡账号:060 902 000 055 349 户名:田德红 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0200 0117 0102 7199 819 户名:田德红 通过银行卡交费的鸽主应当及时传真给本公棚查收并妥善保存银行交款 凭证以备查询。 4、收鸽时间:2009年3月15日至6月30日止,全天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5、收鸽地点: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信诺公棚。 联系人 :黄先生 13720045060 联系人 :张先生 13716717949 接鸽电话:010-80357299 传真:80357366 四、名次录取及奖励办法: 1、本公棚以1000组鸽参赛为基数,名额按10%定位,若超出1000组,每增 加一组鸽,奖位也增加一名,若递减一组,奖位也减少一名,确定总羽数 以市鸽会验棚为准。 2、预赛录取前100名,前三名发奖杯。 冠军:3000元 亚军:2000元 季军:1000元 4-100名 各奖500元。 3、决赛录取前300名,前10名发奖杯。 冠军:50000元 亚军:30000元 季军:20000元 4-10名 各奖10000元 11-100名 各奖3000元 101-300名 各奖1000元。 4、本公棚设两关赛综合鸽王奖: 两次比赛综合成绩(按两站分速相加最高者)取前5名,各发奖杯一座。 冠军:5000元 亚军:5000元 季军:5000元 4名:5000元 5名:5000元 5、决赛团体取20名,以决赛获奖羽数多者为胜,如获奖羽数相同,以第一羽名次在先者为胜。每一团体为3组鸽(计9羽)一人交鸽多团体则以A、B、C、D字母区分各团体,团体组将于交鸽时确定,确定后不得更改, 交鸽满一团体就具备团体赛资格。 冠军:10000元 亚军:10000元 季军:10000元 4-20名 各奖10000元。 6、以上奖项均为税前奖金。 五、竞赛办法: 1、本公棚执行中鸽协2002年颁发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及本规程。 2、决赛有效报到期从第一羽归巢起48小时有效。报道期内归巢未报满300 名,所余奖金由上笼鸽均分(入奖鸽除外)。 3、比赛中若电子计时系统出现故障,则以中鸽协最新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4、为强化竞赛的公正、公平性和透明度,比赛从集鸽、放飞、报到,均由媒 体全程跟踪报道。 5、各项比赛均由北京市指定裁判,并接受鸽友代表现场监督。 六、优胜鸽展卖: 决赛后下周六,举办发奖会及优胜鸽展卖。决赛前300名,由鸽主自定价 位展卖,卖出奖鸽的收入60%归鸽主,40%归公棚。未展卖出的奖鸽如鸽主 领回按展卖底价的40%交费领回(展卖底价为400元起)。 迟归鸽由鸽主免费领回。决赛后15日鸽主未领由本公棚自行处理。 七、赛鸽的管理、训放、退款: 1、比赛使用电子扫描器,自动排列名次。(如发生故障将以现场裁判裁定为 准) 2、参赛鸽在市鸽会验棚前,发现病、亡、丢失的本公棚将及时通知鸽友补交, 如不想补交的鸽友请及时通知本公棚,办理退款。 3、市鸽会裁判查棚后丢失或死亡的按自然淘汰处理,本公棚不负任何责任, 市鸽会验棚时欢迎广大鸽友现场监督全过程。 4、在预赛前对参赛鸽训放不少于15次(5公里-200公里),并及时将训放 情况公布在相关网站,便于鸽主掌握赛鸽状态。 5、全国各地收鸽代理点将在网上公布请鸽友及时查询。 6、凡外地交鸽者统一将参赛费邮至本公棚。 八、希望广大鸽友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可打电话或发短信,网上留言,及时通知我们,谢谢合作。 本公棚网:http://www.chinaxinge.com 中 鸽 网:http://www.crpa.net.cn 海霸王网:http://www.jlggp.hpw-js.com 九、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信诺养殖中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主办方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承办全部民事、经济和其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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