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第十三届幼鸽特比环大奖赛竞赛规程
沪鸽协(2008)第47号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信鸽协会 二、协办单位:上海市各区、县信鸽协会及宝钢信鸽协会 三、比赛方式、司放距离和地点: 本届比赛根据售环数量的多少决定比赛方式,如果售环总数超过3万枚,分为南路和北路二次比赛;如果售环总数不满3万枚,则举行一次比赛。 按顺序号认购足环,由抽签决定司放方向,具体由2009年8月14日(星期五)上海电脑体育彩票"七星彩"开奖决定。如执行南、北路赛项方案,中奖号码的个位数是"偶数"(0、2、4、6、8),则参赛鸽的"偶数" 足环司放北路(长江以北,空距为500-600公里,指司放地至上海人民广场的距离);"奇数" 足环司放南路(长江以南,空距为400-500公里,指司放地至上海人民广场的距离)。若中奖号码的个位数是"奇数"(1、3、5、7、9),则参赛鸽的"奇数"足环司放北路;"偶数" 足环司放南路。 四、训放安排:请随同区县信鸽协会训放工作一起进行。 五、决赛集鸽时间及地点 预定司放时间 收费 司放南路 11月12日19-21时 11月14日 10元/羽 (若售环总数不满3万枚,举行一次比赛的,11月19日19-21时集鸽) 司放北路 11月19日19-21时 11月21日 10元/羽 集鸽地点待定,虹口足球场集鸽点条件允许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放在虹口足球场集鸽;如果虹口足球场集鸽点不能使用,备用集鸽点安排在航校路1号。 六、参赛办法: (一)凡承认本届比赛规程的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均可报名参赛,报名手续履行后,一律不得退回报名费。本届比赛足环数在规定时间3天内(2009年1月1日至1月3日)不定额发售,报名费为每枚足环(必须佩带特比环并配有副环)人民币200元整,税前奖金总额按2007年4月25日常委会决定的奖金额发放比例执行。 (二)从2009年1月1日(星期四)9时起在市鸽协(徐汇区航校路1号)开始公开接受参赛报名(数量不限),注册后的会员均可报名参赛,1月3日下午3时正报名截止。报名截止后尽快公告具体参赛鸽羽数及奖金分配方案。 (三)本届比赛的正、副足环号码必须相互一致,凡正、副足环号码缺一或不相一致、损坏不完整、残缺不全者等均不得参加决赛,不得列入比赛排名。 (四)执行"2009年上海市信鸽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有关参赛办法。 (五)凡参加本届比赛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加本届比赛的组织、司放、报到、验鸽等裁判工作。 (六)本届比赛的司放人员在司放过程中,不准单独活动,不准泄露司放的任何情况,不准单独返沪。 (七)本届比赛,如遇到政府行为、地震、禽流感、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网络中断、气候突变等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致使比赛无法正常进行,可视情改期或取消比赛;由此造成的损失,举办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八)赛鸽在归巢报到中,如遇网络突发故障,使比赛报到直播无法同步显示,可采取168声讯台电话查询功能确认赛鸽报到的数据,不要进行重复报到。 七、报到、验鸽办法: (一)执行"2009年上海市信鸽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报到、验鸽办法。 (二)本届比赛报到的区域代码为"99"。 (三)本届比赛均以第一羽参赛鸽报到始二日内为报到有效时间(含第一羽报到日、以日出日落时间计算为准)。录取名次在报到有效时间内额满为止。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二)每个赛项的奖金分配方案(均含税)均为: 1、如果报名售环数不满一万枚,前三名鸽主奖金分配方案为: 第1名 25万元人民币 第2名 18.75万元人民币 第3名 11.25万元人民币 其余录取名次的奖金数视情作适当安排。 2、如果报名售环数在一万枚以上、二万枚以下,前三名鸽主奖金分配方案为: 第1名 30万元人民币 第2名 22.5万元人民币 第3名 15万元人民币 其余录取名次的奖金数视情作适当安排。 3、如果报名售环数在二万羽以上,前三名鸽主奖金分配方案为: 第1名 37.5万元人民币 第2名 27.5万元人民币 第3名 16.25万元人民币 其余录取名次的奖金数视情作适当安排。 (三)本届比赛司放当日有效报到时间内,因各种原因,如无一羽参赛鸽归巢,比赛即行取消,总奖金额由参加决赛的参赛鸽平均分配。 (四)如果在报到有效时间内名次额未报满,剩余名次的奖金由获奖名次的参赛鸽主平均分配。 (五)个人偶然收入所得税由上海市信鸽协会负责统一代扣代缴。 (六)每个赛项各录取前八名颁发奖杯。 (七)获奖鸽主领奖日期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31日,逾期不领者,作自动弃权。 九、申诉和纪律: (一)参赛鸽主如对裁判判罚不服要求申诉,必须提交书面文字材料(口头、电话申诉不予受理),同时交纳申诉费人民币2000元。如胜诉,申诉费人民币2000元退给其本人。如败诉,申诉费人民币2000元不予退回。从公布成绩后24 小时内为接受办理申诉的有效时间,过期不予受理。 (二)参照执行"2009年上海市信鸽竞赛规程"规定的比赛纪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 十一、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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