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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信鸽公棚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07-04-10  来源:  作者:   发布人:27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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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信鸽公棚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信鸽运动的发展,规范信鸽公棚申报、竞赛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信鸽竞赛参与者的利益,加强对信鸽竞赛活动的管理,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及相关规定,本着“健康有序发展、公平诚信竞赛”的原则,结合甘肃省信鸽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  举办公棚赛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设施

第一条、在甘肃省内举办公棚比赛必须经甘肃省信鸽协会审核并报甘肃省体育局、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公棚。出现违规办公棚者,省鸽协将遵照“体育法”及有关信鸽活动法规性文件规定,会同体育、民政、工商等部门予以取缔,追究责任。

第二条、甘肃省信鸽协会对省内信鸽公棚实行统一管理,甘肃省境内信鸽公棚,举办信鸽活动,必须遵守《甘肃省信鸽公棚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建立信鸽公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经申报和审批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信鸽公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承认并遵守甘肃省信鸽协会关于公棚管理规定和细则的省内拟建公棚,可向省鸽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得到省鸽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办公棚必须具备的设施

1、公棚占地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鸽舍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观众区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2、所建公棚的位置应远离密集居民区、高大建筑物、凌空高压线、高速公路、飞机场。

3、  公棚的赛鸽舍应与办公、生活等其他建筑相分离,所有建筑应与周边环境和谐,其设施及功能符合城市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

4、  电子计时系统、软件、电子足环须选用中国信鸽协会核准、认证的产品。

5、  具备双电源、确保不间断供电,应配备固定电话、网络通信线路及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

6、  符合人、畜饮用的标准水源。

7、备有专属的、足够容量的集装式放鸽笼。

8、做好空地绿化。

第六条、举办信鸽公棚赛申报所需材料:

(一)公棚报批的文件及材料

1、公棚登记表

2、工商(民政)部门批准的、载明经营内容、范围,与公棚举办活动相一致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翌年复报时,提交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书

4、  举办公棚比赛的申请报告

5、  甘肃省体育局同意成立的批件

6、  甘肃省信鸽协会同意成立的批件

7、  土地使用证(十年以上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公棚章程

10、公棚全景照片

11、本年度竞赛规程

12、签订责任合同书

13、税务登记复印件

(二)公棚赛奖金封存办法

为了确实保障公棚竞赛参与者的利益,树立公棚诚信形象,保证公棚比赛公正、公平、公开,比赛主办单位在报批竞赛规程时,按规定将奖金总额50%的奖金,作为保证金存入省鸽协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双方共同封存)清棚后10日内将剩余50%再次存入指定账户。(今后将逐步过渡到一次性封存100%的奖金保证金)。

不执行上述奖金封存办法的公棚,省鸽协不予审批。

第七条、首届公棚比赛总奖金不得大于工商执照注册资金。

二、公棚竞赛及日常活动管理

      第八条、凡经省鸽协审批的公棚,必须在举办公棚赛的前一年11----12月底前上报本公棚竞赛规程,待审批后方可下发。公棚竞赛规程必须每年上报审批。

第九条、公棚赛参赛鸽必须佩带中鸽协全国统一足环。

     第十条、公棚集鸽容量以鸽舍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得超过6羽。

     第十一条、公棚应按规定做好赛鸽的饲养、(不得使用霉变、劣质饲料)防病、家飞训练和训放、比赛工作。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公棚主办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当地体育、工商、民政、税务、公安、城管、以及环保等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凡在省内举办的所有公棚赛,裁判员必须由省信鸽协会选派,任何信鸽公棚无权自行选择或邀请裁判人员。

     第十四条、对省鸽协所派裁判员在公棚执裁工作,公棚必须主动配合,服从裁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

    第十五条、有关公棚日常管理工作透明度的规范要求:

1.              及时公布集鸽、清棚、训放、预赛、决赛信息。

2.              饲养过程中幼鸽死亡必须登记在册,及时通知鸽主、适时归还足环。

3.              清棚时必须将棚内赛鸽全部放飞,随之清残,最终以能自动归巢鸽羽数清棚。

4.              公棚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容许有多种收费标准。

5.              严禁分棚、分级饲养,为保证比赛的公正性,预赛归巢到决赛上笼期间工作,由省鸽协或属地协会选派裁判员进驻公棚监督。

    第十六条、公棚比赛所设奖金应严格按审批的竞赛规程规定的办法发放,不得私自变更。

     第十七条、主办者在申报竞赛规程时须按本次比赛预计集鸽数量,一次性预交监督比赛工作费,待清棚后以实际数量按多退少补方式清算。省鸽协只用于公棚清棚、预赛、决赛期间裁判工作和公棚日常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按清棚实际数量,每羽10元收费;

     第十八条、省鸽协对公棚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公棚必须按照竞赛规程所定时间,提前10日向省鸽协以文字形式上报清棚报告,省鸽协派清棚工作小组、选派裁判员负责清棚工作。

     第二十条、公棚预赛、决赛时,公棚须提前10日向省鸽协以文字形式上报预、决赛报告。省鸽协选派裁判员负责清点上笼数量、确认上笼赛鸽为有效参赛鸽,监督放飞时间和放飞空距的真实有效,放飞点和放飞时间由公棚确定。(必须符合竞赛规则、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棚赛主办单位是企业法人单位,依据企业管理模式由主办单位承担一切经济、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省鸽协只履行监赛职责。

1、监督竞赛规程执行情况;

2、确保清棚、预赛、决赛公正、公平、透明、准确;

3、监督奖金兑现;

4、与公棚有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棚属地协会协助省鸽协管理,因有大量的监管工作要做,由省鸽协在收取的综合工作费中给与一定的补助,但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初审规程和监督规程执行情况;

2.          监督奖金兑现;

3  切实做好公棚的饲养、训放及预赛至决赛期间的监管和服务性工作;

4、  重大赛事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棚申报,必须在规定期限进行,经省鸽协上报体育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审批后适时在网、刊公布审批原件,逾期申报将酌情处罚。

三、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省鸽协建立评定星级信鸽公棚制度,对遵纪守法、规范运作的公棚,按评定标准评选星级公棚。并向各基层协会积极宣传。

     第二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公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与警告、罚款、停赛处分。涉嫌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                擅自变更竞赛规程及相关内容,不按规定集鸽,无序竞争者;

2、                未经批准擅自下发下届竞赛规程的;

3、                未及时公布收鸽数量或公布数量不实并做虚假广告的;

4、                对赛鸽飞失、病亡鸽通报不及时、不准确以及瞒报的;

5、                未履行承诺对赛鸽进行足够次数训放的;

6、                对赛鸽发生的疑似疫情瞒报、谎报的;

7、                在预、决赛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条款与上级体育主管部门、中国信鸽协会下发的规章、文件精神有抵触时,当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甘肃省信鸽运动协会。

 

 

 

 

 

 

 

 

                      甘肃省信鸽运动协会

                         200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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