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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富源信鸽协会章程

时间:2012-03-14  来源:  作者:云南省曲靖市富源信鸽协会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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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信鸽竟翔运动的管理,推动信鸽竟翔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制度本章程,(中国信鸽协会简称中国鸽协。英文为"CHINSERACING PIGEONASSOCLATION"缩写为"CRPA"
第二条 富源县信鸽协会隶富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业务管理。
第三条 富源县些鸽协会由本县信鸽爱好者组成,是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的信鸽组织。
第四条 富源县信鸽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县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指导发展我县的信鸽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信鸽竟翔和品评水平,培育优良的信鸽品种,增进与各县(市)信鸽协会和会员的友谊。
第五条 县信鸽协会受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信鸽协会设在胜境大道18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县信鸽协会市根据省及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县信鸽运动的发展,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县信鸽运动的进步,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 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运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信鸽竟翔和品评水平。
(二) 负责协调、组织全县信鸽各类竟翔活动,及各级信鸽竞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交流,增进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三) 竟翔业务包括普赛、冠名赛、品评赛、全国性联赛等。
(四) 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学和经验交流工作。
(五) 培育优良品种,命名全县品系。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富源县信鸽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拟入协会的程序
(一) 提交申请报告
(二) 口头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坚持文明养鸽;
(五) 信鸽训放有信鸽协会统一训放,私自训放,后果自负。
(六) 信鸽协会的财务,每次活动公布一次,由监督委员会审核。
(七) 会员必须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八) 会员间严禁挑拨是非,破坏协会稳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的行为,经协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坚决予以通报处分、罚款或永久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县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常务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常委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信鸽业务,在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主席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罢免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会;
(二) 决定副主席、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
(三) 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仪。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须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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