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2年信鸽竞赛规程
安徽省2012年信鸽竞赛规程 安徽省信鸽协会文件 皖鸽协字[2012]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2年信鸽竞赛规程的通知 各市信鸽协会、省直属分会: 根据2012年1月全省信鸽工作会议关于信鸽竞赛计划与规程讨论意见,结合中鸽协2012年竞赛规程,经省鸽协2012年第二次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参赛单位务必于2012年3月15日前(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将本协会竞赛计划、规程、注册会员的书面资料及其电子文档,报至省鸽协办公室,同时附报可调用二级以上裁判员3至4名,并注明其等级和现用手机号。 联系人:陈叶林 电话:13705699059 邮箱:ahpgchen@163.com 特此通知 安徽省信鸽协会 2012年2月28日 主题词:信鸽 竞赛 规程 抄 报:中国信鸽协会、安徽省体育总会秘书处 抄 送:有关县(市、区)信鸽协会 2012年安徽省信鸽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安徽省信鸽协会 二、协办单位:各市及有关县(市、区)信鸽协会、省直属分会 三、竞赛计划:
四、参赛办法: 1、严格执行中鸽协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参赛者必须是经安徽省各地鸽协今年3月15日前已上报省鸽协注册(加盖协会公章)、同时以Excel格式报送电子版资料备案的会员。 3、参赛鸽必须佩戴本省鸽协发售的全国统一足环(含中鸽协纪念环),其它环无效。 4、参赛会员须认真正确填写《信鸽竞翔报名单》,国家赛一式3份(所在鸽协留存一份,报省鸽协1份,中鸽协1份);省赛一式2份(所在鸽协留存1份,上报省鸽协1份)。 5、2012年因所在市鸽协不组织其所属县、区参加省赛、国家赛的,可由该县、区鸽协组织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至省鸽协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参赛。 6、为对应目前安徽省统一使用的电信报到平台及其软件系统,各地鸽协要以自身的行政区号、规范地名和最新GPS坐标数据参赛,各市及部分批准的县、区鸽协不得自行跨区域参加鸽王赛和国家赛。 7、信鸽比赛,如遇到政府行为、地震、禽流感、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网络中断、气候突变等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由此造成的损失,主办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报到办法: 1、比赛采用安徽省信鸽协会的比赛报到专用电话16861234 16861235(协会手动)、安捷电子报到计时系统,其它报到方式无效。 2、参赛鸽归巢报到有效时间均从第一羽赛鸽归巢开始计算:300公里级为1日(24小时);400公里、500公里级为2日(48小时);600公里、700公里级为3日(72小时);800公里级为4日(96小时);1000公里级为5日(120小时)内有效。 3、参赛鸽有效报到时间计算按合肥市当日的日出日落时间为准。 4、2011-2012全国鸽王赛的成绩报到、资格审查、汇总工作由各市和相关县、区协会、省直协会具体负责,要妥善保全《竞翔单》、《监放单》、《成绩表》等原始资料,作为上报鸽王赛成绩的原始依据,否则无效;省鸽协负责审核、确认。目前仍不能完成鸽王赛成绩汇总工作的单位,可申请省鸽协组织裁判协助办理,其产生的人员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5、2012年省"黄山杯"多关赛的成绩报到、资格审查、汇总工作由省鸽协裁判组负责。 六、验鸽: 1、凡获得各级别前名次优胜鸽必须做好等候验鸽准备,省鸽协将及时上门抽检。 2、裁判员上门验鸽、查棚时,严格按照"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逐项复核。参赛鸽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查验,否则成绩无效。 七、录取名次与奖金、奖励设置: 郑州站
(二)渭南站
(三)宝鸡站
备注: 1、各地鸽协自行派赛鸽车送至郑州站、渭南站司放点,郑州站同时录取国家赛和省赛名次。宝鸡站如有自愿申请集鸽点的鸽协,需在上报今年规程时附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加设另行公告。 2、各地鸽协集鸽完毕,请立即把书面的"电子踏板报到集鸽资料"、"信鸽竞翔报名表"分别报送中鸽协和省鸽协;"电子踏板报到集鸽资料的电子文档"分别报省鸽协和《中华信鸽网》邮箱。 3、省鸽协负责往各片集鸽点派出2名二级以上(国家赛派一级)裁判,履行监督集鸽和司放职责;同时,省鸽协提前安排人员到决赛司放地,负责召集、协调和配合当地鸽协裁判监放(地头召集人员及电话,另行上网公告)。 (五)2011-2012年全省鸽王赛名次与奖金设置
(六)第七届全国(东南赛区)千公里联赛、全省鸽王品评赛的录取名次及奖金,待定。 八、竞赛纪律与申诉: 1、参赛单位和参赛会员,如发生作弊及违反竞赛规程等行为,经核实后,视情节处以警告、取消赛绩、停赛、开除会籍处理。对违法的单位和会员,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省鸽协届内仲裁委员会,负责调解一般纠纷,受理信鸽竞赛中的相关申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凡申诉者,必须提交书面文字材料,同时交纳500元申诉费,胜诉全数退还,败诉不退。申诉期限自确认在赛绩正式公布后48小时内受理,对逾期和口头电话申诉的,不予受理。 3、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九、本规程解释权属安徽省信鸽协会。 安徽省信鸽协会 2012年2月28日
|
最新发布
热门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