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参赛得金奖 主人讨要20万奖金
王先生因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按奖励办法支付信鸽公棚赛的20万元奖金,而将该公司及北京市信鸽协会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3年3月,桃园信鸽公司组织2003年北京市桃园名人俱乐部第三届信鸽公棚赛。网上公布的参赛条件为:1、参赛费用为每羽1000元人民币,每交4羽可免交1羽;2、录取名次为前300名;3、奖励办法为冠军、亚军、季军各奖励20万人民币等。2003年4月20日,王先生向桃园信鸽公司报送8只信鸽报名参加本次比赛,于同年6月9日交纳参赛费人民币8000元。比赛结束后,王先生的编号为03-001812号的信鸽获得了此次比赛的第一名。 王先生认为,根据大赛的规程,桃园信鸽公司应颁发奖金20万元,但该公司违反赛事规程的承诺,至今未向他兑现该笔奖金。北京市信鸽协会作为监赛单位,未按中国信鸽协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付奖金二十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北京市信鸽协会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该案定于2005年5月20日9时30分在西城法院第9法庭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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