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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信鸽网站的侵权行为

时间:2005-04-13  来源:  作者:中国信鸽协会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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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日报》讯,作家莫言的小说"丰乳肥臀"日前引发著作权官司。与莫言签订授权合作协议的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公司称,该公司与作家莫言签订了个人图书授权合作协议,约定自己为莫言作品"丰乳肥臀"的独家数字复制品出版专有权利人。后来中文在线通过网上检索发现,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04年9月份在其网页上公开允许用户下载《丰乳肥臀》数字化复制品进行盈利性经营活动。"中文在线"认为,"硅谷动力"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莫言先生作品"丰乳肥臀"独家数字化复制品出版的专用使用权,造成了公司的巨大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硅谷动力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47308元。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判决虽然未下,但结果已不言而喻。象这样的侵权事例,在我们一些信鸽网站也时常可见,一些人随意转载其它信鸽杂志和网站的文章,有的转载后还署上原作者的大名,有的连个名也不署,有的还把原文题目或内容改得面目全非。不仅不付报酬,恐怕连声谢谢也未曾说。

    关于著作权保护问题,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现摘引相关法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笔者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在这里给那些仍在侵权的网站提出忠告:随便将其他杂志、刊物或网站的文章搬到自己的网站,以吸引网民访问,进而达到盈利的目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最后是要吃官司的。

来源:中国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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