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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首届南北线鸽王赛规程(草案)

时间:2013-03-02  来源:  作者: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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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河南首届南北线鸽王赛规程(草案)

 
2013 年河南省首届(春、秋季)鸽王赛竞赛规程

南线鸽王 北线鸽王(草)

  一、主办单位:河南省信鸽协会

  二、承办单位:各省辖市,各县(区、市)信鸽协会

  三、竞赛项目:(一)个人赛单鸽500公里(南赛线、北赛线)

  (二)团体赛(以各参赛单位前十名成绩计算南北赛线团体成绩)

  四、竞赛时间:(一)春季鸽王赛2012年5月20日七时正开笼

  (二)秋季幼鸽鸽王2013年11月2日七时正开笼

  五、组织及竞赛办法

  (一)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信鸽协会(或基层组织)为单位组织会员统一报名,自愿参加;

  (二)参赛鸽佩戴省鸽协发放的2013年全国统一足环,各参赛单位向省鸽协交纳参赛费每羽每次10元,80%奖励全省两赛线前50名奖金外,其余20%作为奖状和省派出人员查棚复验的费用。

  (三)比赛执行中鸽协审定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和其他有关通知规定;

  (四)比赛设南、北两赛线同时、同距进行,司放点由各参赛单位自选;南线赛区由郑州、开封、洛阳、商丘、新乡、安阳、濮阳、焦作、鹤壁、济源十市参加;北线赛区由驻马店、周口、许昌、信阳、漯河平顶山、南阳、三门峡八市参加;2、参赛鸽主必须认真、详细、如实填写《信鸽竞翔报名单》,大奖赛环号填在最后一栏"赛环存根(暗号)"内,如有错填、漏填、涂改等均为无效;

  (五)参赛会员的鸽舍,所属鸽协必须使用GPS测定经纬度。如无经纬度、无参赛鸽主报名单,均不予计算成绩,其后果由会员所在鸽协承担;

  (六)各市集鸽完毕,赛鸽车起运出发,应及时将本市司放裁判员(或驾驶员)的联络手机号码用电话或短信息方式告知省鸽协有关人员。同时要求各市必须为司放人员购买保险;

  (七)参赛单位须于2013年4月1日前将参赛报名表(一)以电子文档方式报省鸽协,未按规定时间报名视为弃权,可由其他单位报名参加;

  (八)各参赛单位在比赛司放当天11点前(赛鸽报到前)将参赛鸽汇总表(表二)及参赛费交省鸽协,迟者视为弃权。

  六、报到及成绩汇总

  (一)报到方式由各参赛单位自定,上报省各写确认后上网公布,报道有效期限从各参赛单位的首羽归巢鸽开始计算48小时内有效;秋季赛不得有成鸽同放;

  (二)比赛结束后各参赛单位必须在3天内上报成绩单;

  各市除自行录取名次,分发奖金外,全省则按南线和北线所有赛鸽成绩分别录取前五十名。

  七、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按各市独立进行排名。录取名额按各市前五十名录取并上报成绩、各市前十名由省鸽协发给奖状;

  (二)全省则按南线和北线所有赛鸽成绩分别录取两赛区前50名,前十名分别发给奖杯各壹座。其中前三名分别冠以河南省首届鸽王总冠军、总亚军、总季军,同时还将分别发给奖金,奖金分配:总冠军为20%、总亚军为15%、总季军为10%、4-10名均分20%、11-50名均分35%;(南、北赛线奖金按收取实际的80%分别计算)

  团体赛按各市前十名成绩平均分速计算,省鸽协按南、北赛线前三名分别颁发团体赛奖杯;

  (三)获各市前十名,将有资格参加全省品评赛。获省品评赛各组别前十位鸽王颁发奖状,获各组别雌、雄的首位鸽王,将参加全国品评赛。

  八、其他事项

  (一)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参赛者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对裁判员的裁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书面)提出申诉(缴纳500元仲裁费),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退还申诉者仲裁费;

  (二)各参赛单位全权负责本单位参赛组织工作的安全,制定各项安全措施,办理司放人员人身保险,确保参赛安全。妥善处理赛事纠纷和一切善后事宜,发生的一切安全等责任事故和赛事纠纷由参赛单位负责;

  (三)各地、市鸽协可将本次比赛纳入本鸽协春、秋季两季竞赛计划 ;

  (四)各省辖市信鸽协会会员棚号使用范围(6位数的前2位)如下:

  郑州00,开封10,洛阳11,安阳12,商丘13,新乡14,濮阳15,鹤壁16,焦作17,南阳18,信阳19,驻马店20,漯河21,平顶山22,周口23,许昌24,济源25,三门峡26;

  (五)本次竞赛相关信息组委会将通过河南省信鸽协会网站及时公布。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本规程解释权属河南省信鸽协会,末尽事宜由省鸽协竞翔部另行补充和通知。

                                   河南省信鸽协会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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