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羽信鸽均不回 鸽主起诉主办方
案情简介: 2月4日,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原告姜某、丁某诉称,其委托被告某信鸽文化发展中心饲养信鸽,并参加被告组织的信鸽比赛,交纳了10100元的饲养费和参赛费,但是由于比赛当天有雾、信鸽文化中心不顾天气恶劣违规比赛,导致原告的5羽信鸽飞走丢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000元。 被告某信鸽文化中心辩称,当时天气是适合比赛的,况且信鸽参赛走失是常事,事后被告已经按照退款规定偿还了原告5050元,原告提出的一羽信鸽价值3000元的主张没有依据,自己不应赔偿。 宣读起诉书。原告委托被告饲养信鸽,并参加被告组织的信鸽比赛。原告姜某和丁某共计交给被告饲养费1100元,参赛费9000元。后因被告在恶劣天气下比赛并且在比赛中作弊,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找被告解决问题,被告承认自己作弊并同意退还所收取的部分费用,共计5050元,并将原始收据收回。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均不予理会。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信鸽损失费15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第一、原告所称被告在信鸽比赛中作弊,这个与事实不符,比赛中确实有作弊事实,但是是员工作弊,公安分局已经处理。作弊之后,被告也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也是受害者,不存在作弊动机。第二、处理事件过程中,被告积极配合公安局工作,分配方案已经向公安局备案,参赛选手都分配了奖金。 第三、比赛现场有公证处公证,有现场观众监督,东城信鸽协会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也有信鸽放飞活动。第四、在2011年10月11日,双方已经达成处理决定,原告再次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信鸽损失的计算也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员工作弊是内部管理问题,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我们交信鸽参加比赛,我们是将信鸽交给的被告公司,而不是交给员工。 被告称当时当地东城信鸽协会也有放飞活动,这与我们的情况不同。东城的鸽子是在自己家饲养,根据天气情况可以放或者不放,我们是把鸽子交给被告公司,我们没有控制权,是被告的行为给我们造成损失,我们要求赔偿。东城是当日放飞,在比赛前一天送鸽子,我们是隔了一天交给的被告公司,鸽子已经饿了很久,造成我们的鸽子本身的损失也很大。 在活动当天,被告方的公证处最后终止公证了,是因为有作弊情况。被告说将奖金全都退还了给了大家,其实,被告只给了我们600块,被告并没有损害,反而因此盈利了,我们受到了很大的损失。今年,我们的鸽子又获奖了,我们的鸽子质量很高,如果公开、公正地开展这场比赛,我们很有可能拿奖,并拿到高额奖金。现在鸽子失踪,我们两被告都有很大损失。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请原告出示证据。 提交证据1、信鸽损失赔偿依据。2、天气预报-大雾黄色预警。证明那天是全国大雾,放不了鸽子,鸽子是前天拉去的,到第三天放就是因为有大雾,放的那天还有大雾,不应该放,他们还是放了。3、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规定有大雾不能放鸽子,但被告为了作弊,不得不在当天放。4、交费收据。证明共交费10100元。5、交鸽子手续。证明我们把鸽子给对方。6、鸽子飞行速度数据。好天气和坏天气鸽子的飞行速度,被告反而主张鸽子大雾天气比人家的飞得还快。 对证据1、天气资料6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这个只是预测,不是天气的具体情况,预警是未来12小时可能会出现,只是一个可能性,不代表具体情况。且当时的大雾地区没有信鸽伺放地。对证据2、信鸽裁判法,因为是复印件,不认可。 对证据3、赔偿依据。不认可,鸽子曾获过奖,不代表其后代可以获奖。对证据4和证据5、收据。是事实,交鸽子确实是交了9羽,费用属实。对证据6,比赛包括3关,前两关比较正常,第三关的时候原告的鸽子就只有5只了。 提交证据4、网上被告的公告几份,证明当时原告剩余的鸽子是5羽。证据5、2011年10月31日东城信鸽协会放飞鸽子的资料,证明东城信鸽协会也是同一时间在河南鹤壁放飞了鸽子。 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案不当庭进行调解,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五日内可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下面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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