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天津H男诉金岛支付奖金案复原告
H 男先生:
您好!
您发至我邮箱的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北民二初字第12号,收到。
笔者曾三次复H 男先生。
现将所复引用如下:
1、“(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是怎么规定的?这首先要弄清。
请提供“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的规定!
2、裁定书称:“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则……不含指定鸽有关事宜,指定鸽有关内容系公棚自主行为……金岛公棚报送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没有指定鸽内容,”
关键是根据什么指定?
H 男先生回复称:
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指定规则如下:
500元组取三名
第一名40% 第二名 30% 第三名20%
1000元组取三名
第一名40% 第二名30% 第三名20%
2000元组去三名
第一名40% 第二名30% 第三名20%
5000元组30羽以上去2名,第一名50% 第二名40% 30羽以内(含30羽)一把抓90%
10000元组30羽以上去2名,第一名50% 第二名40% 30羽以内(含30羽)一把抓90%
被指定鸽的指定人以鸽主本人为先
汇款后请将汇款回执单及所指定鸽环号明细传真至本公司,公棚以传真指定为准,汇款指定截止到决赛当天12:00。
3、复H 男先生:
如存在《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指定规则》,则对你有利。此规则网上未见。
“被指定鸽的指定人以鸽主本人为先”对您有利(但有证据才行)。违反“被指定鸽的指定人以鸽主本人为先”可视为本案重点。能提供《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指定规则》吗?(此系关键证据)如有不可否认的《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指定规则》可胜诉。另外,指定应公示。未公示、即违反“被指定鸽的指定人以鸽主本人为先”。你请的律师所拟起诉状就未举《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指定规则》!
笔者注:
天津H男应将民事诉状(其中包括举证)、被告答辩状(其中包括举证)一并上传。供读者审视诉、辩主张。再看民事裁定书对事实如何认定?对诉、辩主张及适用法律是否得当、是否公正。
而天津H男无需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什么异议。因你是按《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指定规则》实施指定行为。当事人双方是原告夫妻二人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信鸽协会无关。
附:H 男先生所发民 事 裁 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北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 H 男,1957年8月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 X,T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Z 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B , H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108国道东。组织机构代码:69346938-8.
法定代表人W 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L, L 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H, Z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及委托代理人X,T 原告Z及委托代理人B,H 被告委托代理人L,L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H系天津市信鸽协会会员。被告系经营赛鸽饲养、训放、比赛的民营企业。
2010年5月18日,原告H以“天津笨鸟H”的名义,将四羽信鸽交付被告(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69、02-080570、02-080573、02-080574)并向被告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费1200元。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2010年12月6日,原告H就上述事宜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同日,该协会函复称:“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则……不含指定鸽有关事宜,指定鸽有关内容系公棚自主行为……中鸽协《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河北省信鸽公棚赛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内容中,均不含指定鸽内容……,金岛公棚报送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没有指定鸽内容,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据此,该协会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奖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奖金151400元。
本院认为,信鸽竞赛系社会体育运动,其竞赛活动应当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相关规则、办法进行,在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异议、纠纷亦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办法处理。被告经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批准进行“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信鸽竞赛”,并由河北省信鸽协会、秦皇岛市信鸽协会进行监赛,在竞赛过程中,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对竞赛结果、奖金的分配、发放存有异议,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仲裁委员会条例》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因此,原告应当向负责信鸽竞赛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最终裁决。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H,Z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