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周围3公里 放鸽最重罚10万
航班延误,乘客如有故意破坏机场设施设备、损毁机场标志标识等过激行为的,今后将要面临罚款;在民用机场一定范围内放飞鸟(鸽)类动物,也将面临罚款。昨日起至本月27日,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草案指出,在民用运输机场围界外,禁止以下行为:3公里范围内饲养、放飞鸟(鸽)类动物;2公里范围内设置吸引鸟类的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分拣场、填埋场;1公里范围内种植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对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有关机构评估后,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进入民用运输机场围界内的鸟(鸽)禽,机场管理机构可采取驱赶、捕猎、击毙等措施予以清除。对有禁不止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过民用运输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禁止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杂物。 草案规定,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驻场单位加强配合,做好服务,协调责任方对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旅客应遵守机场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因航班延误或信息不准等原因,故意破坏机场设施设备、损毁机场标志标识,否则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者,可寄送至省政府法制办(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邮编:650021 邮箱:zhb927@yahoo.com.cn 电话:0871-3620712(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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